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37153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8〕17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2-14 |
省公路局,省运管局、厅航运局、省路政执法总队、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厅外资办、厅质监站、厅定额站、省交通运输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0号)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发改物价﹝2018﹞117号)的要求,省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侯 静 联系电话(传真):88869028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2月11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提升年”的工作安排,确保我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到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省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部署,确保省厅及直属单位出台的政策措施和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我省交通运输市场公平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我省交通运输市场活力,促进我省追赶超越,为建设“三个陕西”助力。
(二)基本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必须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的原则,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必须坚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要服务于我省发展改革大局,统筹考虑维护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坚持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整体规划,研究制订可操作的方案,在实践中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坚持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强化组织领导和社会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对象
省厅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以制定单位或处室自我审查为主。各单位、各处室在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政策制定单位(处室)为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处室)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处室)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据法律法规必须组织听证的,要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及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程序时限
(一)对存量的审查
1.清理主体
各单位、各处室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制定政策措施的处室被合并或职能被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2.清理范围和重点
各单位、各处室要对照《反垄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清理步骤
(1)自查梳理阶段:2018年2月,各单位、各处室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单位、本处室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2)审核排查阶段:2018年3月之前,各单位、各处室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本处室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核排查,对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3)公开清废阶段:2018年4月30日之前,各单位、各处室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性,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请各处室于5月5日之前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反馈厅政策法规处,汇总后省厅将统一向社会公布。请各单位于5月10日前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厅政策法规处。
(4)总结汇报阶段:2018年5月31日之前,省厅将根据各单位、各处室报送的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对增量的审查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单位、各处室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遵循以下程序:
1.自我审查。各单位、各处室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本方案要求,对正在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合法性审查材料一并提交厅政策法规处。
2.厅法制部门复查。厅政策法规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程序和结论进行把关。
3.省政府法制办把关。需要提交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4.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审核。需要提交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审议的,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厅直有关单位内部审查程序,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审查制度。各单位、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审查标准,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到每一项政策措施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无死角、无遗漏、全覆盖。
(二)是落实存量清理责任。各单位、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严把时间节点,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审查工作局面。
(四)建立工作机制。请各单位、各处室确定一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络人,于2月24日前将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报厅政策法规处。请各单位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厅政策法规处。